民生 教育

省教育厅表示: 民校放开市场仍要接受政府监督

2018-05-08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信息时报记者 孙小鹏

  实习生 王育煌

  通讯员 粤教宣 林延军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其中规定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对此,省教育厅昨日召开政策解读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允许选择营利性,收费原则上由政府定价,但政府定价并非意味着低价。同时,放开市场不等于放任不管,也不等于可以漫天要价,要接受物价部门、发改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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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意见》放宽民办学校收费限制

  《意见》:民办教育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据了解,收费政策方面,《意见》实际上放宽了民办学校的收费限制。记者了解到,2009年2月4日发布的《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就有规定:“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今,除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巡视员赵康表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定价权,实际上已下放到各地市,各地市可根据当地情况灵活制定政策。

  部门回应

  放开市场不等于可以漫天要价

  民办学校的收费市场导向,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之外,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那么,这会不会导致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发生变化?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方面,按照规定不允许选择营利性,收费原则上由政府定价。但政府定价并非意味着低价,目前的价格不会大幅度下调。

  针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该负责人称,放开市场不等于放任不管,也不等于可以漫天要价,市场照样要接受政府,尤其要接受物价部门和发改部门的监督。不过,具体“收多少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一校一策”的应对方法,目前还没有统一限价。事实上,在各地调研过程中,没有出现坐地起价的情况。

  据介绍,广东的民办教育市场相对成熟,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以质论价”。除此之外,政府也有很多调控方式来进行应对。

  专家看法

  规范民校收费体现了教育公平

  “广东是外来人口大省,民办教育得到了蓬勃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生态中不可或缺的元素,进一步改善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广州市第一一三中学陶育实验学校校长白云龙表示。

  针对民办学校收费的问题,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执行董事、常务副院长迟云平表示:“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一部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力量襄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是一件好事,但收费标准要遵循政府定价,这是一个体现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责任主体的全局性问题,应该如此。”他说,至于其他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就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规范。

  迟云平还认为,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而言,最大的“利”在于可以放开手脚,按照自己的办学定位和教育理念办学。因为经济是基础,学费收入是大部分民办学校目前的主要经费来源,无论差异化发展还是优质优价,总算有了自主空间,而且收费标准本身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事情不会发生在信息互联的数字经济时代。

  《意见》其他政策摘录

  扶持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同时,加大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教师权益保护

  要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支持各地向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在教师培训上,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坚持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科研立项、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学生权益保护

  要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

  数据

  广东民办学校占比近半

  据介绍,广东省是一个民办教育大省,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体量大。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52万所,占学校总数的45.15%。在校生692.8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1.2%。

  ●民办幼儿园13138所,在园幼儿299.72万人,占在园幼儿的67.9%;

  ●民办小学699所,在校生211.19万人,占小学在校生的22.42%;

  ●民办普通初中994所,在校生78.78万人,占普通初中在校生的22.12%;

  ●民办普通高中191所,在校生21.56万人,占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1.39%;

  ●民办中职学校116所,在校生16.14万人,占中职在校生的16.24%;

  ●民办高校54所(含16所独立学院、4所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在校生65.45万人,占高校在校生的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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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孙小鹏 来源: 信息时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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