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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一国两制”的最新实践

2019-01-24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2018年12月20日,“司法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研究基地”、“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英文名称为LAN HAI INSTITUTE, 简称LHI)落户深圳,开启大湾区法律服务新篇章。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是深圳市民政局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智库机构,以深圳市司法局为业务指导单位,司法部在课题布置、调研成果转化、法律交流、论坛研讨等方面对大湾区研究院给予支持。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理事长王振民在揭牌仪式上做主题发言,寄语大湾区研究院。

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理事长、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香港中联办法律部原部长王振民

司法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研究基地、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揭牌仪式

非常荣幸担任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长,感谢大家的厚爱和支持。我愿意与各位顾问、理事以及管理团队一起,发奋努力,把研究院建设成为一流的智库,为大湾区建设和“一国两制”事业作出我们的贡献。

 

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能够此时此刻此地应运而生,首先要感谢国家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和深圳市司法局的英明领导决策,特别是司法部决定把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研究基地设在研究院,赵大程副部长专程参会,主持研究院和基地的设立并为我们揭牌,给我们提出期许和要求,对研究院未来发展指出了明确的方向,这是对我们极大的信任、鼓励和鞭策。感谢梁爱诗女士一直以来对两地法律交流合作的大力支持,感谢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界以及各界朋友的大力支持配合。

 

研究院的名称叫做“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名称本身就说明了成立这个研究院的目的要义。首先,研究院要为大湾区建设提供高端法律智库服务。这里的“法律服务”是广义的,既包括狭义的律师服务,例如律师业的开放等,更包括为大湾区建设提供全面、顶层法律咨询意见的含义。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习总书记亲自谋划确立的国家级发展计划,不仅承载着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使命,还有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创造新经验、新模式的重要使命。在大湾区建设中法治的作用不可或缺,刚才赵大程副部长以及曾厅长都提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大湾区既要促进三地经济贸易合作和协调发展,更要在法治建设上要有重大实质性突破,成为法治湾区,让法治成为湾区靓丽的名片。在大湾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矩办事,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示范,创制可以复制的经验,这是成立这个研究院的首要目的。

 

其次,推动三个不同法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三地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接乃至某些领域的一体化作出尝试。港澳和内地法律方面的交流合作有很多机制,有很多平台,提供研究院这一新平台主要是为了克服以往内地与港澳、粤港澳三地交流合作中尚未克服的障碍,创造新的模式和经验。今天参加会议的大多是法律界人士,大家知道过去在法律服务业开放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不敢尝试,不敢闯,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比方说湾区是否可以对港澳的法律服务业更深入地开放?全国法律服务市场都向港澳律师开放比较难,那么是否能在湾区先行先试?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问题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研究院应该在诸如此类问题上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个使命是要对接“一带一路”建设和下一步全面开放,为中国法律服务业走出去提供新机会。粤港澳大湾区本身就是“一带一路”重要的战略支点,也有人说是起点。无论香港法律服务业单独走出去,或者澳门法律服务业单独走出去,或者内地法律服务业单独走出去,都有困难和障碍。我们希望通过大湾区平台,整合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业,三者组团作为一个完整的大中华法律服务业走出去,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上积极作为。

 

谈到大湾区的建设,有一个大原则必须坚持,这就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这是大的制度边界,一定要在这个大边界里边建设大湾区。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也必须以“一国两制”为前提和基础,要遵守宪法和基本法,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框架来构建湾区的各种制度体制机制,不牺牲港澳独立的法律司法体系为代价来建设大湾区。我们必须尊重港澳特区的高度自治,尊重港澳独立关税区的地位,包括独立的出入境制度。很多人问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内、也就是港澳与内地的边界会否取消?我认为不应取消,必须坚持港澳与内地之间的物理分离,要素的自由流动不会自由到要取消边界,这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还有,内地执法机关不得越境到港澳执法,这些都是大原则,动摇不得。现在我们讨论大湾区法治建设、制度构建,“一国两制”是大边界和大框架,在此基础之上,有三个方面值得认真探讨、认真思考,努力做到先走一步。

 

制度创新

 

第一个方面在制度体制创新上可否先走一步,构建全新的大湾区管理制度体制。目前在国家最高层面成立了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作为顶层的议事协调和决策机构,而且第一次有港澳两个特区的首长进入国家层面的决策机制,是港澳居民参与国家治理的生动体现。目前三地政府也都设立了大湾区事务办公室。下一步,还需要构建工作层面上的管制架构,具体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协调三地的行动。如何在领导小组之下、在三地各自的大湾区办公室之上建构一个由三地政府共同组成的大湾区管制团队,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赋予其必要的职权,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创新制度体制。为了建设、管理港珠澳大桥,三地政府成立了三地委员会和大桥管理局,已经作出很好的尝试。可以借鉴港珠澳大桥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构建全新的大湾区管制架构。

 

法治建设

 

第二个先走一步就是前面提到的,大湾区在法治建设上是否可以先走一步?我们必须把大湾区建设成为法治湾区、法治特区,不断提升大湾区的法治化程度,比如说率先在大湾区做到任何企业,不管央企、国企、民企或者外企,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在大湾区投资、办企业,只需要找律师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不用再找关系、不用找任何领导干部就能解决问题,再不用请人吃饭,只需要付律师费,请律师即可。如果发生了纠纷,可以相信这里的法院是独立公正的,而且是系统性公正,不是偶然公正;是自动公正,不是必须找了人、找了关系才公正。这才是好的营商环境。大湾区可否在这方面先走一步,率先垂范?研究院要把这个问题作为重大课题来研究,给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大湾区定位

 

第三个方面涉及大湾区的定位,大湾区到底是什么。有人说大湾区是一个大的自由贸易区,有人说大湾区是城市一体化,有人说大湾区是经济共同体,将来粤港澳三地要朝着类似欧盟一样的经济共同体的方向发展。不管最终结论如何,粤港澳大湾区是目前世界上独特的区域协调发展的模式。我们做了一些初步研究,全世界目前还没有像粤港澳大湾区这样的先例,我们面临的问题比任何湾区都复杂,其他湾区都是“一国一制”,区域之间不存在法律、制度差异。我们却是“一国两制三法域,三个独立关税区,三种不同货币”。即便如此,在一些领域我们仍然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比方说在涉及到经济贸易投资有关法律方面,有没有可能探讨三地共同制定示范性的法律规范,由三个地方自由采用,也可以说是某种形式上的法律一体化是否可以尝试?仅限于特定的经贸领域,无关任何政治问题。总之,大湾区可否可以学习欧盟各国,在法律一体化上先走一步,值得探索。

 

最后我想强调,这个研究院来自大湾区,属于大湾区,服务大湾区。尽管大湾区是在司法部的关心指导、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直接领导支持下建立起来的,但她属于三地,不仅是司法部的平台,不仅是深圳市或者是广东省的平台,也是香港的平台,是澳门的平台,我们人员构成也来自三地,三地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大湾区理念,创造大湾区制度,构建大湾区法治。希望大家在“一国两制”大框架下,依照宪法和基本法,解放思想,大胆构想,冲破障碍,共同努力创造性地把研究院建设好,把大湾区建设好。

 

谢谢大家!

 

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理事长王振民接受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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